检察理论和案例研究成果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省检察人员检察理论和案例研究的积极性,激励检察人员形成更多高质量的检察理论和案例研究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选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理论和案例研究成果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选的严肃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全省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评选工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例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全省检察系统案例研究成果的评选工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具体负责全省检察理论和案例研究成果评选相关工作,职责如下:
(一)拟定成果评选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全省检察理论和案例研究成果的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积极推动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三)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案例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承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案例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条 全省检察理论和案例研究成果,分为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和优秀案例研究成果3种。
全省检察理论和案例研究成果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名义颁发证书。
第二章 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评选
第五条 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主要从公开发表的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专(译)著和理论文章中评选,根据以下两个条件进行评审:
(一)成果所载出版物的档次;
(二)成果的质量,包括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第六条 成果所载出版物分为以下档次:
(一)专(译)著;
(二)权威报刊;
(三)法学知名期刊;
(四)综合知名期刊;
(五)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上述权威报刊、法学知名期刊、综合知名期刊的范围,按《检察系统权威、知名报刊名录》(见附件1)有关规定确定。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分析与通报制度实施细则》中“其他公开发行期刊”的范围确定(见附件2)。
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学系列刊)等转载的,视为在法学知名期刊上发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调研与指导》《检察理论参考》《检察研究参考》《检察工作简报》《检察情况反映》《领导参阅件》等刊物,以及《检察日报》《法治日报》《河南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或被刊载的,视为在综合知名期刊上发表。
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须1000字以上,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须3000字以上。
不包括上述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
第七条 参加优秀成果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和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有利于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检察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或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符合学术规范。
第八条 检察理论专著,是指对某一检察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和论述的著作,不含教材、实务手册、案例分析、法条注释、论文汇编、散文诗歌集等图书。
检察理论译著,是指对国外检察论著进行翻译并出版的著作。
检察理论论文,是指具有学术研究性质的、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理论文章,不含新闻报道、翻译、编译和综述文章。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评选河南省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一)出版检察理论专(译)著,或者在权威报刊、法学知名期刊发表检察理论成果,对全省检察机关产生一定影响或者对检察工作有一定指导作用的,经评选可以确定为河南省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二)在综合知名期刊发表检察理论成果,对全省检察机关产生一定影响或者对检察工作有一定指导作用的,经评选可以确定为河南省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三)在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检察理论成果,经评选可以确定为河南省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第十条 全省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每年组织一次。每年年初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上年度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申报公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专(译)著或者所载期刊原件1份;
(二)论文所载期刊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的复印件各1份;
(三)注明所报各项成果的题目、作者、书刊名称、发表时间、字数的清单。
当年漏报的成果可以在第二年补报,但不得延至第三年。
第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各市(分)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分别组织本部门、本辖区的成果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成果送请专家评审,拟定评审结果,报经省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审定后,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章 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评选
第十四条 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一般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召开,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
第十五条 年会主题确定以后公开征集年会论文。各市(分)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本部门年会论文的报送工作。
年会论文一般要求未公开发表。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尚未结项的研究成果,不参加年会优秀论文评选。
第十六条 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主要根据论文质量进行评选,综合考虑学术规范、理论水平、创新性、实践指导价值等因素作出评价。
第十七条 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评选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档次。
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作者可以应邀参加全省检察理论年会,一等奖论文作者可以进行大会交流。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征集到的论文进行学术规范层面的初审;确定初选论文之后,邀请检察业务专家、资深检察官、专家学者等对初选论文进行盲审;根据盲审结果,拟定年会优秀论文档次,报经省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审定后,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通报表扬。
入选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或者获评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径报省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颁发特别奖证书,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章 优秀案例研究成果评选
第十九条 优秀案例研究成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选:
(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可以评定为河南检察案例研究一等奖;
(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可以评定为河南检察案例研究二等奖;
(三)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可以评定为河南检察案例研究三等奖;
第二十条 优秀案例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当年漏报的可以在第二年补报,但不得延至第三年。
各市(分)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辖区、本部门优秀案例研究成果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优秀案例研究成果时,应当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优秀案例研究成果评选申请表,写明案例名称、研编人员姓名、办案单位、案例类别、案例发布时间、字数等;
(二)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完成上一年度全省优秀案例研究成果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报经省院案例工作委员会审定后,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检察系统权威、知名报刊名录(2022年版)
一、权威报刊(5种)
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
二、法学知名期刊(23种)
法学、东方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清华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刑事法杂志、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政法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论坛、行政法学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法律评论、政法论丛、人民检察(地方版除外)
三、综合知名期刊(68种)
法学杂志、法律适用、河北法学、知识产权、法治研究、交大法学、财经法学、北方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人民司法、甘肃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中国应用法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证据科学、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国海商法研究、检察工作、检察论丛、中国检察官、中国司法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京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战线、浙江社会科学、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中州学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山东社会科学、甘肃社会科学、江西社会科学、学习与探索、学术论坛、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江海学刊、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内蒙古社会科学、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社会科学、河南社会科学、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辑刊、文史哲、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新疆社会科学、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附件2
关于“其他公开发行期刊”的说明
根据过去五年检察人员发文量统计和中国知网最新版“学术期刊影响力指数(CI)”,今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分析与通报制度实施细则》中的“其他公开发行期刊”的范围为以下178种刊物:
检察日报(理论版),学术月刊,开放时代,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探索与争鸣,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求索,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江苏社会科学,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术研究,太平洋学报,思想战线,学海,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学刊,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东南学术,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学术界,广东社会科学,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东岳论丛,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文杂志,湖北社会科学,重庆社会科学,江汉论坛,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审计大学学报,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求是学刊,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云南社会科学,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江淮论坛,河北学刊,广西社会科学,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国外社会科学,湖南社会科学,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高校社会科学,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兰州学刊,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家,北京社会科学,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术交流,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社会科学评价,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学术探索,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齐鲁学刊,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电子知识产权,经贸法律评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地方立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武大国际法评论,国际法研究,公安学研究,时代法学,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医学杂志,竞争政策研究,行政与法,青少年犯罪问题,黑龙江社会科学,山东警察学院学报,中国司法鉴定,西部法学评论,国际经济法学刊,中国法医学杂志,犯罪研究,政法学刊,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南大法学,中国律师,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国发明与专利,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江苏警察学院学报,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天津法学,警学研究,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中国卫生法制,江西警察学院学报,医学与法学,法治社会,四川警察学院学报,云南警官学院学报,警察技术,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广西警察学院学报,贵州警察学院学报,湖南警察学院学报,中国版权,中华商标,海峡法学,南海法学,上海公安学院学报,铁道警察学院学报,辽宁警察学院学报,公民与法(综合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犯罪与改造研究,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山西警察学院学报,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公安海警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广东公安科技,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